性产业合法化 & 法律问题
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说,2014年加拿大修改刑法,禁买春不禁卖春,即女性卖淫无罪但男性买春有罪。实质上禁止性交易, 加拿大性工作者法律改革同盟的发言人Jenn Clamen说,加拿大现行刑法条款规定卖春的行为不违法、但买春的行为违法;这条似是而非的法律条款实行的结果是,性工作者不得不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危险环境中从事性工作。 实际情况就是,买卖双方中如果有一方被法律认定为非法,结果就是整个买卖转入地下成为黑市交易。 因此加拿大性工作者法律改革同盟提出,关于买春卖春的条款违反了人权和自由宪章,应该被修改或废除。 在加拿大跳脱衣舞 成人按摩是合法的 如果类似国内的楼凤这种 也基本上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中间地带 但是如果是妓院的话 算是非法的 还有站街女也算非法 也有警察假扮站街女抓嫖客 但总的来说 大部分时候政府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偶尔也要搞搞扫黄运动 主要是扫荡那些妓院 另外就是对未成年儿童的涉黄打击是很严厉的。任何AV或者公开发行的色情不可以含有未成年儿童。 这个很模糊,什么算买春呢?半套算不算?打飞机违不违法?嫖娼违法,包小三就不违法?ONS算不算违法? 希望其“合法化”的想法,基于总会有男人愿意为性花钱,而有女人愿意以此赚钱的逻辑。按照这种想法,如果将性产业的各方面都去罪化,包括开设妓院和买春,既会让卖淫者的生活更安全,也会降低虐待的几率。 许多自由主义者和一些女权主义者支持性产业去罪化,并提议将合法卖淫作为一种职业,通过工会、健康保险和安全措施保障“性工作者”们的安全。 近年来这种理论取得了不小的进展。2000年,荷兰将已经被接受多年的行为正式合法化,并推翻了禁止开设妓院的原有规定,正式将性交易合法化。三年后,新西兰政府以一票优势通过了新西兰新产业改革法案,将街头卖春和开设妓院的行为去罪化。加拿大于2014年更改了刑法,将卖春的行为去罪化,买春的人才犯法。 性产业合法化之后的情况可以参照荷兰过去10年的情况。在法律通过仅仅三年后,政府开始关闭街头的卖淫区域,并限制“橱窗妓院”的许可证数量。2004年,我采访了受政府资助的“红丝线”(Red Thread)联盟的组织者。她告诉我,这一联盟只有100名成员,其中大多数都是“色情舞者”,完全没有从事卖淫工作。卡丽娜·夏普曼(Karina Schaapman)是一位前性产业工作者,现在是地方议员。她在2005年称,合法化的决定是基于女性是自愿选择成为妓女的想法之上。“但这种想法并不正确,”她说,“三分之二的妓女都是外国人,大多是是非法移民,而没人会为她们注册合法身份。”阿姆斯特丹前市长乔波·科恩(Job Cohen)说,性产业合法化并没有减少有组织的犯罪,并称希望能够“部分收回”合法化的决定。 但是,性产业去罪化,同样意味着允许拉皮条、买春和开设妓院。 所以,结论就是:各有利弊,怎么辩论也不会有结论。 智商、真诚、政治正确构成了不可能三角:真诚地坚持政治正确的人必然愚蠢;坚持政治正确的聪明人必然虚伪;真诚且聪明的人必然反对政治正确。